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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同学习!贯彻落实《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》(第四期)

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条例

(2024年6月28日遵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)

 

目 录
第一章 总 则
第二章 规划建设安全
第三章 经营安全
第四章 使用安全
第五章 法律责任
第六章 附 则

 

第四章 使用安全
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用气规则:
 (一)向具有经营许可的企业购买燃气。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改装、迁移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,应当委托管道燃气经营者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实施;
(二)使用合格的气瓶、燃气燃烧器具、连接管道、阀门、减压阀、防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设备,并进行日常安全检查;
(三)及时更换达到使用报废年限或者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设施设备。
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横放、倒置、加热气瓶,倾倒残液,用气瓶相互转充或者将气瓶改充其他介质燃气;
(二)擅自安装、改装、拆除户内燃气管道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;
(三)对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;
(四)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、浴室和卫生间;
(五)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、锅炉房内住人或者堆放易燃、易爆化学品;
(六)盗用燃气;
(七)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。
第三十一条 餐饮、住宿、养老等行业以及学校、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燃气的,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,并保障其正常使用。
前款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中负责燃气设施管理的人员,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,掌握燃气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基本技能。
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,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,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、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。
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发现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、制止;劝阻、制止无效的,应当立即告知管道燃气经营者,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,积极配合消除安全隐患。

商业燃气用户注意事项

一、注意燃气管道安全检查

重点检查管道有无锈蚀、漏气现象,可以使用肥皂水均匀涂抹在燃气阀门及管道连接处,看是否有气泡产生,有则说明漏气;当闻到臭鸡蛋气味时,也可能燃气泄漏了。

二、注意消防设施是否完好

用气操作间应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,定期检查和清理油烟机等排烟设施,用气场所应备有必要的消防设施,并培训员工正确使用。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系统应24小时处于工作状态,定期检查是否运行正常,并按规定定期送检。

三、注意灶具是否超期、合格

注意灶具的完好性,过期应及时更换。购买灶具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(贴有国家CCC质量认证标识)、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,要注意定期检查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是否有效。

 

原文来源遵义市燃气协会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。